涉偽冒便箋探還柙女密友 警員使用虛假文書脫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1/15 17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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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今於東區法院判決。(資料圖片)

43歲高級警員涉於2017年兩度使用偽冒上司簽名的便箋,探訪1名還押女密友,涉案男警早前否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2項管有虛假文書罪,案件今(15日)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。裁判官指被告確有可疑,被告作供時承認與還押女子有親密關係,但被告探訪後曾向上司提交報告,若被告使用虛假便箋探訪,上司應對此起疑。鑑於無法證實便箋上的簽名屬虛假,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無罪。

被告張嘉諾(43歲),早前否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2項管有虛假文書罪。

裁判官裁決時提及控方案情指,被告於2017年1月11日及1月25日,使用偽冒上司何惠文簽名的便箋,公事探訪當時還押於大欖女懲教所的P小姐。早前於審訊中,控方傳召何惠文作供,何供稱涉案兩張便箋上的簽名並非自己簽名的形態,又指沒有印象曾批准有關探訪。

裁判官指被告作供時,指他與警長李志禮於2017年1月10日一起公事探訪P小姐,但由於在囚人士編號有錯而需要何加簽便箋,翌日(11日)因李有其他事務而未能一同探訪,其後於1月25日亦因李放假而由被告獨自探訪,被告供稱他沒有親眼目睹何簽署便箋,而事後他作探訪書面報告,兩份報告亦於何所保管的文件夾中發現。

裁判官指出,雖然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曾承認與P小姐有親密關係,而被告行為確有可疑,但案件重點在於涉案便箋上的簽名是否偽冒,而被告在探訪後曾向何提交報告,若被告使用虛假便箋探訪,何應對此起疑。另外,即使被告探訪出於私人目的,被告大可用公事探訪的理由索取何的探訪批准,而不須捨易取難去偽冒上司簽名。鑑於無法證明便箋上的簽名屬虛假,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無罪。

記者:王仁昌